以鋰電池供電的多種電子產品,無論是可充電的鋰離子電池,或不可充電的鋰金屬電池,均受新訂規例的影響。新規例適用於以下情況:
鋰電池作為獨立物件包裝及付運。例如︰散裝電池/移動電池
鋰電池獨立包裝,但與有關設備共置同一盒內付運。例如電話手機連可更換的鋰電池
鋰電池置於或安裝於設備之內,因此與有關設備共置同一盒內付運。例如電腦板連同不能由用戶移除或更換的內置鋰電池
由於航空業對安全問題日益關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監管鋰電池的付運規例已經收緊,因此各航空公司必須加緊執行有關規例。
請注意,嚴格遵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有關安全空運該等物品的規定,是寄件人的法律責任。有鑒於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制作了一套指引,協助寄件人了解及遵行有關規例。
此外,任何DHL Express運件提單上注明為寄件人之個人丶公司或實體,均有確保絕對遵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經修訂之規例的法律責任,縱使包含鋰電池的運件并非由DHL Express運件提單上注明為寄件人之個人丶公司或實體擁有或制造,有關法律責任仍然有效。
為免導致不良後果,請通知DHL Express有關您的運件是否包含鋰電池,我們的專業團隊樂意為您提供指引,務求符合最新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管制規例。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民航組織(ICAO)作出決定,由2015年1月起,禁止乘客攜帶散裝鋰金屬電池登上客機;同樣地,DHL Express的速遞物流網絡,也將不能接受委托運送該類電池。IATA /ICAO是項管制乃根據PI-968第二部分之規定,適用於散裝鋰金屬電池。與電子設備包裝在一起(PI-969)或安裝於電子設備內(PI-970)的鋰金屬電池則一如既往,仍可空運。至於運送鋰離子電池的規定亦維持不變。
根據PI-967和PI-970的規定,每票運件最多可付運兩件該類貨件(每件裝置不得含超過四個單電池或兩個電池組)。
如果付運超過兩件,貨件便須申領鋰電池處理標籤(適用於隨後的規定要求)。
2017年1月1日起,新規定將強制每次只可付運兩件該類貨件。雖然該新規定將有12個月的過渡時期,但付運人應盡快執行有關措施。
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更改之規定由 2016年4月1日起生效,禁止攜帶PI-965登上客機。為此,我們於部分目的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而PI-965第二部分將要求額外的批核。與PI-966設備一起包裝或設置於PI-967設備之內的鋰離子電池的付運要求則沒有改變。有關進一步資料,請聯絡閣下所在地的DHL客戶代表。(如中文版細則與英文版不符,則以英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