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鋰電池空運貨件所適用的法規已變更。國際民航組織(ICAO)委員會已批準修訂其技術指南中有關鋰電池運輸的規定。新規定將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實行。修改后的新規定包括:
禁止使用客機運輸鋰離子電池:禁止使用客機運輸沒有設備包裝的鋰電池貨件,因此所有鋰離子電池貨件必須帶有僅限貨機運輸的標簽。由于UPS在一些地區使用客機運輸貨件,所以這一變化將限制可提供鋰離子電池運輸服務的起運國和目的國。此項限制并不影響與設備包裝在一起或包含在設備內的鋰離子電池運輸。
荷電狀態限制: 鋰離子電池芯及電池的電荷載量(SOC)不得超過30%,包括Section II電池芯和電池。此項規定不適用于與設備包裝在一起或包含在設備內的電池。
包裹數量限制: 寄件人托運的每票貨件中Section II包裹(僅指電池)不得超過一個。
集合包裝限制: 一個集合包裝內所含Section II包裹不得超過一個 - 8個電池芯或2節電池 - (僅指電池)。
電池單獨交運:寄件人必須將鋰電池貨件(僅指電池)與其他貨件分開單獨交運。
可至以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網站,了解鋰電池更新文件中修改規定的詳細信息: http://www.iata.org/whatwedo/cargo/dgr/Documents/lithium-battery-update.pdf.